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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40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招商公告

文章来源:发布者:赖丁文发布时间:2017-01-09 09:01:00 字号:[ ]

石城县40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招商公告

 

为扎实推进光伏产业扶贫工作,增加贫困户收入,帮助贫困户尽早脱贫致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发布本招商公告。

一、项目名称

石城县40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招商方(业主方)

石城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石城县各乡镇选择符合光伏建设条件的荒山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建设40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每站规模为300千瓦-1000千瓦),采用全额上网模式。

四、招商内容

(一)投资方须在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二)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50天日历天内全部完工,且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

(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由招商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测,由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四)工程地点:石城县各乡镇

(五)投资方应严格控制建设综合成本,不能超过招商时承诺的建设综合成本单价。

(六)项目建成后,招商方有权收购项目公司。

(七)项目公司收购后,业主方委托原投资方运营,运营期20年。运营期间原投资方应达到以下要求:

 1.投资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至少以三种担保方式确保项目收益足额支付以下费用:

1)每年支付扶贫款1040万元给县财政或县政府指定部门,支付期20年。

2)15年内归还收购方的项目贷款本息(贷款总额约2.6亿元、年利率4.9%)。

(八)项目20年运营期满后,投资方保证该项目运行情况良好且光伏发电衰减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的前提下,将项目无偿交回招商方。

五、投资方要求

(一)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及良好信誉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本次投资活动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投资方承担本项目招商代理费。

(九)项目因时间紧迫,招商方已聘请勘探设计公司对电站现场进行勘探设计,投资方须承担该项勘探设计费。

(十)本项目所需的特定资质:

1.投资商必须是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接受联合体企业,要求设备生产企业具有“金太阳”证书,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认证书,列入国家领跑者计划的设备优先考虑。EPC施工企业2015年度(或2016年度)净资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3.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参与投标。

4.业绩能力要求供应商累计拥有国内并网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不低于50MW或参与建设100MW以上光伏电站。

5.投资商应承诺遵循统一建设光伏电站公共设施的规定。

6.投资方中标后须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其中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2%,项目验收并网后无息返还;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运营满10年且无重大问题后无息返还。

六、招商方式

(一)公开招商:在石城县政府网公开招商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有多家有意向的投资方报名,则采取综合评分方法择定投资方(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投资商综合得分不得低于60分,最高得分为中标单位。若最高综合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将以招商内容中第(六)条要求内容为二次报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见附件:二次报价评分细则)。

(二)招商洽谈: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家有意向的投资方报名,则通过双方洽谈方式进行招商。

七、时间及要求

(一)公示时间: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7日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

1.时间: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3日17时止。如有任何质疑,须在2017年1月16日17时前提出。

2.地点:石城县温坊工业园二期四标段(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楼)

3.联系方式:李先生  15070718566

(三)资格审查及开标时间、地点:

1.时间:2017年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开始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后进行综合评分。

2.地点: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开标时要求有意向投资商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投标谈判;携带投标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原件)、建设综合成本控制能力(单价)、担保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评分小组组成:设置5人,由财政、发改委、供电、扶贫办、招商服务中心分别推举三人中抽取1人组成评分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派出专人全程监督。

 

 

 

附件:

综合评分细则

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资格分(20分)

    1. 具备光伏设备生产许可证书得5分。

2. 具备EPC总承包叁级资质得3分,贰级得4分,壹级资质得5分。

3. 具备承接(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级得5分,二级得4分,三级得3分,四级得2分,五级得1分。

4. 累计拥有国内并网运行的光伏系统总容量为50兆瓦得2分;每超过50兆瓦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以合同原件为准。

二、建设综合成本控制能力(55分)

建设综合成本单价为6.5元/瓦得20分,每增加0.01元/瓦扣1分,至本项得分为0止;每减少0.01元/瓦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5分。

三、担保方式(25分)

投资方必须提供至少三种项目担保方式,提供三种担保方式得15分,每增加一种担保方式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二次报价评分细则

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每年支付扶贫款1040万元给县财政或县政府指定部门,支付期20年。(50分)

1040万元为基准:减少不得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最高得分为50分。

二、15年内归还收购方的项目贷款本息(贷款总额约2.6亿元,年利率为4.9%)。(50分)

15年为基准:增加不得分,每减少一年得10分,最高得分为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