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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6批)1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6-21 10:06:00 字号:[ ]

附件3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 16     2018 6 21 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1

D360000201806160041

投诉人反映:位于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石溪村,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界碑6号和7号中间有个鳗鱼养殖场,老板叫孔小东,用基本农田养鳗鱼,养殖污水通过暗管偷排至河里,这条河是赣江源头。投诉人表示:已经来电投诉两次至今没有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处理,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养殖,该厂的所有资料都是弄虚作假。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617,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投诉件后,我县高度重视,受县委书记鲍峰庭,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忠委托,副县长陈金焘立即率调查组到现场调查,县政府办主任邓小京,县环保局副局长黄运腾、监测站副站长蔡民,县农粮局畜牧兽医局局长吴德美,横江镇综治办副主任刘信义,横江镇石溪村主任李登云等参加。618日,横江镇党委书记张永翔、县赣江源管理局党工委书记温振伟、县环保局局长李纬带领赣江源管理局副局长温馨、横江镇驻村干部黄瑜、县环保局副局长赖碧凌、副局长黄运腾、审批股股长李晓勇、生态股股长许忆红、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生旺、副队长陈力军、监测站副站长蔡民、监测员李家清、监察员黄景明、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黄小聪、横江镇国土所陈鹏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前往该水产养殖合作社调查。619日,针对该水产养殖合作社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燃煤锅炉的行为,县市监局横江分局巫军平、王尚明、陈小群再次前往该水产养殖合作社调查情况。

现场调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属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该合作社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鳗鱼的问题。经县赣江源管理局多次现场细致核实,并与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0000区划地形图反复比对论证,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与该养殖场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以南面山脚为界,两者分处于石溪河两岸,可以认定养殖场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不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故投诉人反映的“该合作社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的情况不属实。

(二)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养殖废水通过暗管偷排入石溪河的问题。经过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现场的全面摸排,未发现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养殖废水的现象。故投诉人反映的“养殖污水通过暗管偷排入河里”的情况不属实。

因投诉人在前两次向中央环保督查组电话投诉时,反映了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养殖废水影响周边河流水质的问题,故石城县环保局监测站于610-18日期间在该合作社养鳗池出水口、鱼塘出水口以及南侧石溪河上、下游采集了多份水样进行检测表明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从养殖鱼塘排入石溪河的养殖废水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另比对该养殖项目南侧石溪河上、下游水质的监测结果,两者差异较小。故该鳗鱼养殖项目对其南侧的石溪河水质基本未造成影响。

(三)投诉人反映的“投诉两次至今没有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处理”的情况。2018610日,我县收到中央环保督查组受理编号为D360000201806090008的交办信访件(第九批),信访投诉人反映“石葛村赣江源头保护区内的孔小东鳗鱼养殖场废水直排,影响河流生态环境”。2018612日,我县收到中央环保督查组受理编号为D360000201806110007的交办信访件(第十一批),信访投诉人反映“赣州市石城县石溪村,赣江源头保护区,界碑6号和7号中间,孔小东的养鳗场(卫星图片可以看到),无任何环保手续,烧锅炉有污染,同时废水直排入河,养殖破坏了生态环境”。对以上两交办信访件反映的情况,我县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鲍峰庭、县长尹忠第一时间要求各相关职能单位从严从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委托分管副县长陈金焘亲赴现场组织调查工作。横江镇人民政府、县赣江源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农粮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市监局等单位多次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2018416,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巡查工作中发现: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鳗鱼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并在养殖生产中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煤锅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611日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落实以下整改措施:限期拆除现有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养殖废水;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2018613日,县市监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锅炉,并依法予以查封。综上所述调查处理事实,故投诉人反映的“投诉两次至今没有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处理”的情况不属实。

(四)投诉人反映的“该厂的所有资料都是弄虚作假”情况。根据该养鳗场负责人孔小东提供的营业执照、用地审批等资料,经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故投诉人反映的“该厂的所有资料都是弄虚作假”的情况不属实。

(五)该合作社鳗鱼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经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鳗鱼养殖场原地类为水田,没有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要求。故投诉人反映的“该合作社鳗鱼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不属实。

不属实

(一)2018416日,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巡查中发现: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鳗鱼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并在养殖生产中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煤锅炉。鉴于养殖场鳗鱼养殖项目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611日,县环保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落实以下整改措施:限期拆除现有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养殖废水;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二)2018613日,县市监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锅炉,并依法予以查封。

617收到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赣市府督字〔201863号)《督办函》后,石城县高度重视并立即部署办理。当日,副县长陈金焘第一时间带领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农粮局、横江镇等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次日,县环保局、赣江源管理局、县国土局、横江镇再赴现场调查。19日,县市监局至现场调查。目前,该公司处于边整边改状态,目前,未接到当地群众的进一步反映。

 

(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