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7批 2018年6月11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60000201806070046 |
位于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新富村的采石场,矿山开采时污染水库、河流,影响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且存在粉尘,噪音污染。 |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
噪音和粉尘污染 |
(一)水污染方面。目前该矿山已在2018年5月6日到期并已停产,6月8日、6月10日石城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采石场周边水库及溪流的水样进行抽样检测,从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上看:屏山新富采石场周边水库及溪流的水质目前未受到污染。 (二)大气污染方面。因该采石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完善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的问题。 (三)噪声污染方面。检查当天因该采石场处于停产中,无法现场监测到其生产期间排放的边界噪声是否达标排放。但经使用测距仪现场测量,该采石场采矿区与周边最近居民点的直线距离为625米,加工区主要噪声源(砂岩破碎机械)与周边最近民居的直线距离约为310米,符合该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空间距离对该采石场项目噪声的自然衰减可使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该采石场正常经营期间在中午及夜间居民休息时间均停止作业,采石场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运输车辆经过村民集中居住区的交通噪声。 |
部分属实 |
(一)鉴于屏山新富采石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石城县环保局于2018年6月8日对该采石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采石场限期30天内修建密闭、围挡设施贮存碎石、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贮存堆放场场坪需硬化,无法密闭贮存的物料需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限期30天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修建截水沟及三级沉淀池,利用截水沟引导采石场生产废水至三级沉淀池,经沉淀后的水用于场区洒水抑尘及喷淋降尘,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限期50天之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完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防设施后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二)县水保局责令其在开采区建设截水沟300米,排水沟146米,挡土墙48米,生产区建设沉沙池2个,临时排水沟120米,矿山道路草皮护坡1500平方米,临时土袋挡土墙300米等,限期30天内完成。(三)县林业局责令其在今冬明春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四)县水利局责令其采石场加工区内设备材料外迁至距下游坝脚100米以外,清除行洪渠内石渣、废料,确保行洪及大坝安全,限期15内完成。(五)县农粮局责令其3天内清除水渠石料,通畅沟渠,目前已完成。在各项整改措施完成之前,县矿管局对屏山新富采石场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不予受理,并监管采石场停止用电和停止使用火工产品情况。经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其将土地上的所有建筑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自行拆除,并将所占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原貌。 |
无 |
6月8日收到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赣市府督字〔2018〕42号)《督办函》后,石城县高度重视并立即部署办理。当日,副县长陈金焘第一时间带领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矿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屏山镇等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次日,副县长陈金焘再次召开现场会,各职能部门针对采石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要求采石场立即开展整改工作。目前,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县供电公司已停止生产用电,县公安局已停止审批供应火工产品,采石场业主对水库坝体周边的渣土、石粉进行了清理,道路渣石、灌溉水渠石料已完成清理,整修完成了损坏的村道沟渠路桥等。目前,未接到当地群众的进一步反映。
(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