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政策解读
县金融工作局
一、贷款对象
(一)贫困户。列入我县2015年以后(含2015年)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符合银行贷款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超过银行机构贷款准入年龄的贫困人口,可由赡养其的子女或孙(女)申请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但需要当地政府书面核定确实为子女和孙子女关系,且履行了赡养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人口,贷款以户为单位,必须用于产业发展。
(二)农业企业(含一产、二产、三产)、吸收贫困人口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县属或镇办国有林场、国有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家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旅游及当地特色产业企业。(以下统称为市场经营主体)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016年起新吸收贫困户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的;(2)2016年起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2016年起与贫困户新签订1年以上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回购协议的。
二、贷款用途
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和市场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
1、发展各类农业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
2、光伏产业;
3、贫困户个体经营、购置生产工具等自主发展。
三、贷款银行
可到石城县农商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赣州银行、中国银行和村镇银行申请办理贷款;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参与“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
四、贷款条件
(一)贷款额度
1.贫困户。每户信用贷款总额不超过8万元/户;
2.市场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贫困户,最高可申请贷款10万元,带动2户贫困户最高可申请贷款20万元,以此类推。
3.村级集体经济。每个“十三五”省级贫困村最高可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投资。
(二)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期限为3-5年,贷款期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到期还本。
(三)贷款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五、扶持政策
财政贴息扶持:由县财政给予贴息。
1、贫困户。贴息额度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贷款贴息由县级财政按月直接代贫困户向贷款银行缴纳。
2、市场经营主体。贴息额度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贷款贴息由县级财政每季结算一次。
3、贴息期限。贴息政策执行至2020年。
六、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市场经营主体。(统称:贷款申请对象)准备好向意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由当地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县下派)和驻村干部(乡镇)对项目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统一做好贷款申请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二)贷款发放
银行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调查,调查贷款申请对象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如符合贷款条件,则由银行按程序和要求发放贷款。当地村委会、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要做好项目的跟踪与服务。
(三)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前30天,银行将在7日内下达还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对象接到还款通知后,按要求还款。
(四)贴息支付
贫困户:由县级财政直接代贫困户向贷款银行缴纳贷款利息;
市场经营主体:以县为单位,按批次将利息补贴名单和金额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批,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据实审核拨付贴息资金至贷款对象。
(五)本息催缴
贷款对象在发生欠息或贷款到期后10日内仍未偿还的,由贷款银行下达《代偿通知书》,贷款银行与当地扶贫和移民办一同告知违约贷款对象,双方共同对其追偿。
(六)代偿追缴
贷款银行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则启动风险缓释基金代偿,风险代偿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以风险缓释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实际发生贷款本息损失金额进行代偿,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银行从贷款对象处追讨回的资金全额归还风险缓释基金专户。对“产业扶贫信贷通”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由市县两级承担。
在贷款对象发展产业,对其进行贷款回收、本息催缴和追债过程中,当地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联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 号码:0797-5793293
(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