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扶贫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1-31 16:01:00 字号:[ ]

 兜底保障扶贫政策解读

                                     县民政局

 

一、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的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三)保障金的核定与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的发放,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是: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017年度,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5元。

(四)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政策

(一)享受五保供养的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二)申办五保供养的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办五保需要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四)五保供养标准

     2017年度,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25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三、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

2015111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2016922,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48号),对救助主要对象、救助范围、救助内容以及重大疾病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

(一)医疗救助主要对象。医疗救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人员可列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⑴特困供养人员;

⑵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⑶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⑷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⑸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

⑺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医疗救助的实施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范围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体参保参合。

二是门诊医疗救助。

1)对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开展日常门诊救助。

2)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中的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患者开展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三是住院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为5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

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

5)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对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

7)以上救助对象中14周岁以下儿童(特困供养人员除外)重大疾病患者按9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在实施上述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可按上述对应比例减半标准直接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四是专项医疗救助。对符合按病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条件的贫困重大疾病患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政策

(一)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对因灾、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但乡镇人民政府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

(二)救急难

1.急难救助的对象。“救急难”对象是指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持有我县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流浪乞讨人员,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住房、基本就业等困难的急难型贫困家庭和个人。

2.急难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家庭救助,主要采取紧急救助程序和一般救助程序。

1)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实施紧急救助。紧急救助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一般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急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当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将县乡两级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县民政局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3.急难救助的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审批1000元及以下的救助资金。县民政局可以审批10000元及以下的救助资金。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救助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县民政局审批。“救急难”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联系单位:县民政局    号码:07975792280

(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