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文章来源:发布者:县统计局发布时间:2016-07-20 11:07:00 字号:[ ]
 

石城县统计局

石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8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石城县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0个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8‰,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石城县统计局和石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447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07个,增长72.26%;产业活动单位1936个,增加736个,增长61.3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6288个,增加495个,增长8.54%(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

(个)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1447

100.00

    企业法人

654

45.20

    机关、事业法人

366

25.29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427

29.51

二、产业活动单位

1936

100.00

    第二产业

304

15.70

    第三产业

1632

84.30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6288

100.00

    第二产业

540

8.59

    第三产业

5748

91.41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05个,占41.81%;制造业248个,占17.14%;批发和零售业172个,占11.89%。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541个,占65.19%住宿和餐饮业631,11.62%;制造业478个,占8.80%。(详见表1-2)。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合 计

1447

6288

采矿业

13

10

制造业

248

4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

11

建筑业

14

47

批发和零售业

172

354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

870

住宿和餐饮业

9

63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85

金融业

2

-

房地产业

37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

2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

2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3

469

教育

90

22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

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1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05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个。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54个,比2008年末增加413个,增长171.37%。其中,内资企业占98.9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76%,外商投资企业占0.3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3.21%,私营企业占71.56%(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个)

合 计

654

内资企业

647

 国有企业

21

 集体企业

5

 股份合作企业

15

 联营企业

0

 有限责任公司

62

 股份有限公司

14

 私营企业

468

 其他企业

6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5

外商投资企业

2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646人,比2008年末增加16675人,增长101.7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9775人,比2008年末增加3962人,增长25.06%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0527人,占31.2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41人,占17.36%;建筑业4761人,占14.15%。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540人,占53.30%;制造业3353人,占16.96%住宿和餐饮业2983人,占15.08%(详见表1-4)。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人)

合 计

33646

21679

采矿业

408

83

制造业

10527

335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3

45

建筑业

4761

143

批发和零售业

1659

1054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6

1963

住宿和餐饮业

238

298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

226

金融业

202

-

房地产业

618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3

10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4

8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98

1755

教育

3156

115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66

13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5

13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41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09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2人。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9462961.34千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1.8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8.1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2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7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2.05%;零售业100个,占15.29 %;批发业71个,占10.8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439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8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85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3.07%;批发业757人,占3.46%;零售业721人,占3.30%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790622.83千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0.0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凭和商务服务业2750885.07千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817616.24千元,占9.34%工业1530616.39千元,占7.86%(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千元)

合 计

624

14394

7790622.83

工业

275

9857

1530616.39

建筑业

12

487

318803.50

交通运输业

12

527

38696.58

仓储业

10

84

374860.42

邮政业

3

21

4151.00

信息传输业

3

18

1191.59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

14

528.83

批发业

71

757

124706.84

零售业

100

721

118207.91

住宿业

6

173

13743.06

餐饮业

3

65

2767.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11

196

336127.82

物业管理

3

35

2025.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

329

2750885.07

其他未列明行业

65

806

2164106.66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个,从业人员304人,资产总计9205.05千元。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45.20%,比2008年末提高了15.5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5.29%,降低了3.9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9.51%,下降了12.5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4.94%,提高了20.2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3.51%,下降了17.6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1.55%,下降了2.6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0.32%,比2008年末提高了2.3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9.68%,下降了2.3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8.71%,比2008年末提高了17.8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1.29%,下降了17.84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8.59%,比2008年末下降了1.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1.41%,提高了1.16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6.63%,比2008年末下降了17.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3.37%,提高了17.2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