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和指导全县旅游产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域旅游”建设。起草石城县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负责全县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旅游综合改革。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四)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统筹全县旅游景区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景区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发展和促进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旅游商品和旅游演艺项目开发。
(五)负责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形象推广、旅游重大节庆活动及其他推广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
(六)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指导推进智慧旅游智慧城市建设,协调推进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监测全县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七)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及执法监督。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实施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旅游标准,参与制定并执行地方特色旅游标准;负责出国和港澳台旅游相关政策的实施。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组织落实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人才开发和旅游岗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指导并委托县旅游发展中心抓好旅游行业管理、宣传营销落实组织及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协调。组织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参与旅游强县建设服务。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