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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6批)1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7-01 10:07:00 字号:[ ]

附件3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6    20187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360000201806260012

投诉人反映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石溪村,格家自然保护区6号碑和7号碑之间,老板孔小东的养鳗场,用水量大,废水排入长江源头,投诉人认为老板有保护伞,欺上瞒下。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627,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二十六批转办投诉件后,受县委书记鲍峰庭,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忠委托,副县长李正鹏当日即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县环保局局长李纬、监察大队长李生旺、副队长陈力军、监测站副站长蔡民,县农粮局副局长赖卫东、水产站副站长温晓萍,赣江源管理局局长陈勇,县政府办温昌霖等参加。628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副队长陈力军、监察员黄景明再次前往该养鳗合作社查核整改进度。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该合作社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鳗鱼的问题。经县赣江源管理局再次现场细致核实,并与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0000区划地形图反复比对论证,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与该养殖场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以南面山脚为界,两者分处于石溪河两岸,可以认定养殖场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不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故投诉人反映的“该合作社在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养殖”的情况不属实。

(二)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养殖废水排入石溪河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合作社鳗鱼养殖项目目前建设并投入养殖生产使用的养鳗池分两期建设,一期23个养鳗池养殖废水经配套建设的沉淀池沉淀后排入自有鱼塘,经4级鱼塘沉淀后余水经该合作社出水口流入南侧石溪河;二期12个养鳗池配套建设的沉淀池已建成并于629日投入使用,养殖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置后排入自有鱼塘,经鱼塘沉淀后余水经该合作社出水口流入南侧石溪河。县环保局监测站曾于610日至18日期间分5次分别在该合作社养鳗池出水口、鱼塘出水口以及南侧石溪河上游100米、下游500米采集了多份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鳗鱼养殖项目从养殖鱼塘排入石溪河的养殖废水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另将该鳗鱼养殖项目南侧石溪河上、下游采集水样的监测结果比对,两者差异较小。该鳗鱼养殖项目自鱼塘排入石溪河的废水对石溪河的水质基本未造成影响。

该合作社养殖鳗鱼的废水虽未直排入外环境,但经沉淀池和鱼塘沉淀后的余水最后经设置的出水口排入了石溪河。故投诉人投诉的“废水排入石溪河”的问题属实。

(三)投诉人反映的“老板有保护伞,欺上瞒下”的问题。经县监委调查,2016年,横江镇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以引进精准扶贫项目的名义引进了石城籍老板孔茂东,并许诺孔茂东可以享受精准扶贫项目相关政策。孔茂东于2016126日注册成立石城县良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孔茂东,股东为郭良标、刘晓兰和孔茂东,未发现有其他隐名股东,未发现有公职人员投资入股。2017年,因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孔茂东又注册成立了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石城县环保局、农粮局、市监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石城县良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管,分别于20183月、4月发现其存在未依法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违规安装并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燃煤锅炉,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的问题,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20000元,查封了燃煤锅炉。同时要求石城县良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新增养殖废水沉淀池,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养殖使用证,尽快依法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调查中未发现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有保护伞的问题。故投诉人反映的“老板有保护伞,欺上瞒下”的情况不属实。

属实

(一)2018416日,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巡查中发现:石城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鳗鱼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并在养殖生产中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煤锅炉。鉴于养殖场鳗鱼养殖项目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611日,县环保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落实以下整改措施:限期拆除现有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养殖废水;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二)2018613日,县市监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锅炉,并依法予以查封。

(三)2018612日,县水利局责令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限期30天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四)2018613日,县农粮局责令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限期30天内办理养殖使用证。

 

 

(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