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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文章来源:发布者:赖丁文发布时间:2016-10-09 09:10:00 字号:[ ]

关于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石府发〔2015〕20

 

一、服务工业企业招工用工

(一)构建信息发布平台,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利用县电视台、手机短信、县政府网站、招工信息网站、村(居)宣传栏等免费为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在全县131个村(居)设立重点企业用工联络服务点,并设立劳动保障协管员;在各联络服务站建立劳动力资源台账,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相关情况,及时了解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动态和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意向,采取乡(镇)村(居)与企业对接等方式,引导劳动力到本县园区就近就业,实现用工信息与岗位对接。

(二)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全力帮助企业招工用工。一是适时举办全县工业企业用工招聘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搭建企业与劳动者的招聘平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挥各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协管员的作用,抓住节假日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树立“家门口就业” 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回乡就业创业。二是对工业园区用工需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列入县重点服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组织专场招聘会,一年内举办各类就业招聘会活动50场以上,发送手机短信招聘信息50万条以上,发放招聘宣传单10万份以上,使全县各类企业每年新增员工2000人以上。三是对乡(镇)引导新入厂员工实行补贴政策,按经考核小组考核认定的用工数享受一次性招工补贴100/人。

二、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一)支持企业重点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经认定和验收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就业局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300/人的标准给予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年帮助企业培训新招聘员工达1500人以上。

(二)对吸纳了法定劳动年龄内扶贫对象的服务重点企业或组织,且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并开展岗前培训的,经核实,除给予职业培训补贴300/人外,另给予招工补贴200/人。

三、落实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对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创业人员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两年。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将贷款额度由原最高200万元提高到最高400万元,按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贴息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并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对以上个人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给予50%贴息。

四、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一)实施紧缺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企业人才引进政策,适当降低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鼓励企业引进紧缺、实用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户籍、住房、家属就业等方面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或便捷服务。

(二)实施引进人才住房政策。结合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规模,每年预留在建公租房套数的10%以上,专门用于我县引进人才的临时住房安置;对在我县购房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纳税人。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微型企业的,除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外,可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外,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账务证明、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四)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见习补贴。对向重点企业成功输送员工的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由县财政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成功介绍一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200元,不重复申请;将重点企业全部纳入高校毕业见习基地管理,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享受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最多12个月的见习补贴。

五、调动大众创业积极性

(一)鼓励科技人员在职创新创业。按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同意,带项目、成功离岗创新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个人或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新创业,依法获得相应收益;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新创业的,可在3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后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在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向上级申请破格评定相应职称。

(二)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省人社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精神停薪留职领办创办企业;三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三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

六、兑现社会保险相关优惠政策

(一)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年满40周岁本省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由县人社、县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该企业为上述群体缴交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2/3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给予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申报缴费优惠。企业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其中,对于困难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缴费人数达60人及以上)及其职工,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审批,向上争取政策,暂下调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

(三)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对依法参保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执行到2017年6月。

(四)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6%降至0.5%。

(五)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企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六)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用。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其中企业和个人分别降至1.5%和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