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发布者:县工信局发布时间:2015-07-20 10:07:00 字号:[ ]
 

 

 

 

 

 

 


     

 

石党发201512

 

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提速提质提效发展。2020年,力争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和上交税金占全县财政收入比重分别突破65%70%,万人拥有企业60户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2100 户和1.65万户,主营收入过亿元、税收过千万元非公有制企业3家以上。其中,到2016年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和上缴税金占全县财政收入比重达到 60%65%,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1300户和1.25万户。〔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2015年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融资担保、贴息扶持、技术创新、成长工程、购买服务、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对外交流和“新三板”、“专精特新”培育等各项支出和奖励补助(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金融工作局、科技局、工商联〕

(三)优化“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信贷门槛,拓展受益范围,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能充分便捷地享受两项金融产品的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2015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贴息贷款,其中对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按同期银行基准利息贴息30%,具体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民营企业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民营企业管理局、工信局〕
  (四)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五)强化税收扶持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712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三、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信贷资质培育;推进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先期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和银企对接签约企业中建立信用评价,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监管等信息予以公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争当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合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金融工作局、银监办、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民营企业管理局、工信局〕

(七)强化小微企业信贷绩效监督考核。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定期监测与考评激励机制,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年底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县人民政府将考评结果与金融奖励政策挂钩,对达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要求的金融机构,除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外,人民银行优先给予支持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八)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新增额风险补偿,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九)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对于成功融资或交易、流转的小微企业,按照《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补贴和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四、优化创业兴业环境
  (十)压缩行政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单一网”工作,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注册登记条件,优化登记程序,完善登记服务,大力压缩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先照后证”,推进“三证合一”,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十一)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精简企业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将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重点项目纳入全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范畴,为其提供“并联审批”或“一站式审批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拖着不办、延时办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便民快捷的政务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改办、纪委监察局〕

(十二)全面清理乱收费行为。严格落实上级各类取消或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不合理收费及其它不合理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媒体上先行公示,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工商联〕
  (十三)实行小微企业首次违规预警制度。除食品生产经营和高危行业企业外,小微企业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规违章行为,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监、消防、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处罚预警”制度,企业及时纠正的,一般不予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消防大队〕
  (十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切实落实省、市鼓励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的相关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允许、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给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领军人物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国资办、科技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五、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十五)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工业园区发展整体规划,强化产业引领,实现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策应“旅游强县”战略,着力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企业重组,引导小微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引导小微企业实现集约、集群发展,加强与龙头企业的配套链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竞争力。〔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建局、商务局、旅发委、农粮局、民营企业管理局、环保局、安监局〕
  (十六)支持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力争每年新增5家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培育3-5家“专精特新”企业、扶持3-5家龙头骨干非公有制企业;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差异性生产联合组建新企业的,比照联合前企业交纳税收,联合后增量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地税局、财政局〕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各类扶持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智力和技术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鼓励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用于轮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管理咨询机构,每年选定35家企业开展“驻厂式”管理诊断与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商联〕
  六、完善企业公共服务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力度,引导小微企业突出产业特色,集聚发展;对小微企业创业园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支持依托创业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小微企业职工住房,稳定小微企业职工队伍;依托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力争2015年达到县级基地建设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落实好赣市办发〔20158号文件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建设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力争在三年内建立一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设计研发、实验推广、检验检测、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和个性化专业服务;积极培育和引进优质服务资源,建立服务评价与奖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工商联〕
  (二十一)支持开拓市场。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小微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加强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成立外贸进出口促进专业机构、小微企业自营进出口,按出口业绩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加强对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起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定期协调制度,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系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牵头单位: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三)加强监测分析。按照国家划分标准,对小微企业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指导促进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民营企业管理局〕

(二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设定三个省级发展环境监测点,五个市级监测点,三十个县级监测;配合省、市工商联做好对赣发〔201314号政策落实的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县监察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监督检查。把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激励机制,每两年对全县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表彰;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功企业和典型案例、经验。〔牵头单位: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统战部,县工信局、人社局、工商联〕

 

 

           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1573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            201573印发